含一台14座合肥出发到六安霍山大峡谷漂流往返租车车费;
协 议 书
甲方:
乙方: 安徽省中旅国际 旅行社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单项旅游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的事宜达成协议。现就相关事宜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依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本合同明确约定的单项旅游服务项目;甲方依约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的单项旅游服务项目包括下列第 1 项:
1、代订 14座空调旅游车 (汽车型号、核定载客量) 1 辆 ;
2、配备导游员 0 名 。
第三条 鉴于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系旅游(行)租车等单项服务,单项旅游服务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组团旅游活动,故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的单项旅游服务项目不包括:餐饮服务、休闲项目、住宿服务、景区门票服务等组团旅游所包括的其它服务项目。
第四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车辆的运行时间为: 合肥到霍山大峡谷漂流一日游租车,运行线路为:合肥——黄山二日游行程;车辆行驶过程中的路桥费、油料费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关于旅游车辆等服务的相关约定:
1、乙方委派的驾驶员应当技术熟练,委派的导游员应具有相应资质且熟悉景点,敬业;
2、乙方必须保证提供车容车貌整洁,技术状况良好,安全可靠的车辆。(8成新、参保车辆)
3、乙方在出发当日,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地点接甲方随车人员。
4、 若有乙方延误造成甲方的损失,有乙方负责赔偿。
5、 乙方车辆每日运行400公里,超出此公里数另计租车费用。
6、 租车期间驾驶员及导游的住宿、用餐由甲方负责。
第六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旅游单项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总费用为: 人民币:900元整(玖佰元整) 。
第七条 甲方按照下列方式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六条所列费用。
1、 于本合同签订的当日支付全款(在线支付,以实际支付为准)。
第八条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系本合同所列项目的单项旅游服务,系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代为向旅游客运公司等相关服务单位订车,由旅游客运公司等相关服务单位为乙方组织的旅游者(乘客)提供客运服务。甲方乘坐车辆期间,由于第三方侵害或其它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仅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协助甲方向相关责任方求偿的义务。
甲方参加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乙方提供的服务项目之外的其它旅游项目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自行组织参加的会议、餐饮、休闲、娱乐、购物、自由活动等旅游活动项目)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乙方为甲方预订的旅游汽车客运服务等服务项目均系不可退换的服务项目。本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取消预订的服务项目的,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承担相应服务项目的全部费用,乙方已经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十条 甲方租车系用于本方自行组织的相关活动,故本协议书第二条所列的导游服务不同于乙方组团旅游活动情况下导游服务;本协议书第二条所列导游服务的内容系向在甲方自行组织的活动项目中,为甲方组织的旅游者提供景点游览观光的讲解,以及双方另行明确书面约定的其它相关服务内容。不包括对旅游者安排食宿、进行人身安全保障等服务范围。
第十一条 甲方委托 为己方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在旅游行程中的行为视同为甲方行为,对甲方的全体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任何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签订地为:安徽省 合肥 市 蜀山 区 黄山 路 270 号乙方住所地。
第十三条 本合同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
甲方: 乙方:王安宝(15905693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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